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津机学院科[2021]84号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19]323号)、《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天津市科技局、教委、卫生健康委及市科协联合下发的《关于从事科研活动有关单位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津科监[2020]129号)及《关于发布天津市科研诚信提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目标
(一)健全诚信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研诚信制度,运行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广泛参与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体系。
(二)增强诚信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遏制科研不端失信行为,增强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
(三)优化诚信环境,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保障科研秩序的良好运转,彰显学术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工作全过程,具体包括科研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以及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研奖励、科技人才等其他科技专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工作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对于参与学校科学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如出现科研诚信问题,由学校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校学术专家组负责全校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工作。职业教育研究所承担主体责任,纪委监察室主要承担监督责任,各二级学院(部门)承担具体教育和监督责任,科研人员对科研活动负主责。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录
第八条科研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和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报告、工作进展等要求报送情况。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被项目主管单位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3.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
2.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4.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6.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7.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8.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提供虚假科研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9.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0.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审查认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提交约定的成果或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1.伪造科研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12.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13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
第九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十条学校学术专家组负责受理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专家组原则上只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实名举报,且具有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科研失信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同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主动开展调查。
第十二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认为必要的,可委托学校学术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专家组可以组织成立调查组,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校学术专家组。调查报告应包括科研失信行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相应部门根据学校学术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人员和团队做出处理。
学校学术专家组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违规问题和失信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对一般失信行为:
(一)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对严重失信行为:
(一)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和合作项目签订资格;
(二)对未尽管理职责的严重失信行为人员所在团队,取消其1年内项目申报资格和合作项目签订资格;
(三)暂缓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
(四)在3~5年内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对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可依照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科研失信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专家组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院办2021年12月30日印制
打字:徐正辉校对:任丽静( 网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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