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津机学院科[2021]56号
关于对《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废止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一、依据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文件第八条:“扭转考核奖励功利化倾向。学校在绩效和聘期考核中,不宜对院系和个人下达SCI论文相关指标的数量要求,在资源配置时不得与SCI相关指标直接挂钩。要取消直接依据SCI论文相关指标对个人和院系的奖励,避免功利导向”、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款:“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等文件规定,对《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津机学院科 [2015] 7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第三条(学术论文按照以下类别予以奖励)内容条款停止执行。
二、依据《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调整资助和奖励政策。纠正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完善各项涉及专利的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地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等文件规定,对《办法》中的第五条的内容条款停止执行。
三、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第四条第二款:“学校不再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资助的范围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文件精神,学校按上述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院办2021年9月22日印制
打字:徐正辉校对:任丽静 ( 网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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